為進一步遏止「酒後駕駛」和「危險駕駛」等不當駕駛行為以加強道路安全,《2010年道路交通(修訂)條例》已經生效,
重點如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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. 最高罰款25,000元及監禁3年
. 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
. 記10分違例駕駛記分
. 最短停牌期的新罰則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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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註一: |
任何人若曾經干犯酒後駕駛的相關罪行,不論對上一次的酒精濃度如何,都會被視作第二次 / 再次干犯酒後駕駛罪行。有關第二
次 / 再次定罪的罰則將視乎該次的酒精濃度而定。 |
| 註二: |
「訂明限度」指
(a)在100毫升呼氣中有22微克酒精;
(b)在100毫升血液中有50毫克酒精;或
(c)在100毫升尿液中有67毫克酒精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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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下列酒後駕駛相關罪行的最短停牌期為『第三級』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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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a) 在酒類或藥物影響下駕駛以致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車輛;
(b) 沒有提供呼氣樣本作檢查呼氣測試而無合理辯解;及
(c) 沒有提供呼氣、血液或尿液樣本作分析而無合理辯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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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根據呼氣分析結果,每100毫升呼氣中酒精含量少於37微克的司機,不能再選擇以血液或尿液樣本代替呼氣樣本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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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增『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』罪行 新增的『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』罪行刑罰如下:
(甲) 最高罰款額:5萬元;
(乙) 最長監禁期:7年;
(丙) 最短停牌期:首次定罪:2年;再次定罪:5年;及
(丁) 記10分違例駕駛記分,並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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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危險駕駛罪行的新罰則 『延長』第二次或再次因下列危險駕駛罪行被定罪的最短停牌期:
(a) "危險駕駛"罪行的最短停牌由18個月增至2年;及
(b) "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"罪行的最短停牌期由3年增至5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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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所有危險駕駛罪行的罰則一覽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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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如司機干犯危險駕駛罪行時,其體內的酒精比例達第三級,或其體內含有任何分量的指明違禁藥物(即海洛英、氯胺酮、
「冰」、大麻、可卡因或「搖頭丸」),則會視作「犯罪情節特別嚴重」。有關罪行的最高罰款額、最長監禁期和最短停
牌期等罰則會各增加50%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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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這條文適用於以下情況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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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機被裁定觸犯道路交通(違例駕駛記分)條例第375章附表所載10分違例駕駛記分的表列罪行(包括所有危險駕駛
罪行、酒後或藥後駕駛罪行、賽車及超速駕駛(時速超過限速45公里))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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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次定罪為司機第二次或再次被裁定觸犯有關表列罪行,不論該項定罪是否屬同一或不同的表列罪行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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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庭須指示,停牌期不得在該司機獲釋前開始計算,除非法庭基於特別理由,決定不作出此項指示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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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司機觸犯有關表列罪行,而他對上一次被裁定觸犯有關表列罪行,是在犯有關罪行的最少5年2前,則有關罪行的
定罪,法庭可視作首次定罪處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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