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1) |
執行委員 |
| 1.1 | 所有執行委員必需支持及推廣本會的政策與執委會之決定。 |
| 1.2 | 如有任何執委違反1.1規條,仲裁委員會有權執行本會之紀律。 |
| 1.3 | 如有任何立場與會的政策不同必需通知會長,及要取得同意才可採取一個與會政策不同的立場。 |
| 1.4 | 除非得到會長 / 仲裁委員會的同意,執行委員不得向外界或傳媒表示任何與會的政策不同意見及立場。 |
| 1.5 | 若執委在任何事項上有利益衝突,該執委要在討論該事項的會議申報。 |
| 1.6 | 任何執委若違反上述規定,有關會議的執委團可取消或暫停該執委之資格,或將有關事件交與仲裁委員會根據會章考慮取消其會籍。 |
| 1.7 | 任何執委必需遵守有關執委會 / 仲裁委員會所定下之決定或規條。 |
|
| 2) | 會員操守 |
| 2.1 | 所有會員必需支持會章內定下之規條守則。 |
| 2.2 | 其行為不得有辱本會之聲譽。 |
| 2.3 | 本協會之名義屬於全體會員,任何會員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可私人擅用會之名義,除非得到執行委員會之同意。 |
| 2.4 | 任何會員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活動,如舉行研討會、遊行、請願等,需得到執行委員會同意。 |
| 2.5 | 會員未得執委會同意,不得用本會名義進行任何涉及金錢之活動。 |
| 2.6 | 會員若不同意本會的政策或會內發言人的意見,會員應先循適當渠道反映而不可對外公開。 |
| 2.7 | 會員的投訴已向執委會提出不得要領,可循會規向會長仲裁委員會投訴。 |
| 2.8 | 會員間不可互相攻擊、批評,有意見應向執行委員會提出。 |
| 2.9 | 任何會員若違反上述規條,執行會有權向該會員執行紀律處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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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3) | 紀律措施尺度 |
| 所有會員若違反會之規定,仲裁委員會及執行委員會有權對該會執委按照紀律處理,如: |
| 1) | 口頭警告 |
| 2) | 書面警告 |
| 3) | 撤銷會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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